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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博网vip: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现发布《农业部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的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办法执行,农业部对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整理。经过整理,农业部决议: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处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当地和直属直供垦区承当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点评和批阅,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存案。

  第三十九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时报送有关项目信息”修正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时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并催促项目建设单位定时报送项目信息”。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点评处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正为:“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出具的检测陈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完毕后拟请求安全证书的,实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办公室提出请求。”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正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实验资料、检测办法,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现已提交的在外”。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请求后,应当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并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进行检测;安全点评合格的,经农业部同意后,方可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处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供给下列资料”修正为“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点评攻略的要求供给下列资料”。第一款第五项修正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实验资料、检测办法”。第二款修正为:“农业部收到请求后,应当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并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进行检测;安全点评合格的,经农业部同意后,方可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处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农业部担任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处理作业。”

  5.肥料挂号处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暂时”,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或田间演示实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暂时挂号证或正式”,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和田间演示实验”、“并付出实验费”。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为:“出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展开肥料田间实验,也可托付有关单位展开;出产者和实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实验陈述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

  6.农作物种子质量查验安排查核处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修正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7.农作物种子出产运营答应处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自育种类”修正为“具有与请求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种类”。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副证注明出产种子的作物种类”修正为“副证注明作物种类”。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产答应处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挂号处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第四条修正为:“境外企业请求进口挂号,由境外企业驻我国境内的办事安排或许托付的我国境内署理安排处理。”

  10.饲料质量安全处理标准(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

  11.动物治疗安排处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第三十三条修正为:“兽药出产企业有必要具有与所出产产品相适应的出产和查验设备,其功用和首要技能参数应能确保出产和产品质量操控及施行兽药产品电子追溯处理的需求。”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正为:“审阅制品发放前批出产记载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体系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载,决议制品发放。”

  1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处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正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同意后方可运用。农业部拟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批阅和监督法律的依据。”

  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依照农业部的规则运用条形码”修正为“兽药标签或最小出售包装上应当依照农业部的规则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示”。

  第二十三条修正为:“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依照《兽药处理条例》有关规则进行处分。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运用电子追溯码的,依照《兽药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分。”

  14.兽药运营质量处理标准(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查看查验,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查看、核对,树立出库记载”修正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查看、核对,树立出库记载,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体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处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维护区处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二十条修正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维护区的实验区展开观赏、旅游活动的,由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依据自然维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计划,计划应当契合自然维护区处理方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运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办法》中的“驯养繁衍”修正为“人工繁育”,“出售、收买、运用”修正为“出售、购买、运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修正为“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捕捉证”修正为“猎捕证”。删去“运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送证”和“运送证”。

  第三条修正为:“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运用特许处理作业,担任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则由农业部担任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运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阅。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批阅机关还有规则的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运用特许批阅;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请求的审阅。”

  第十五条修正为:“国家支撑有关科学研究安排因物种维护意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则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施行答应准则。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获得《人工繁育答应证》,但国务院对同意机关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驯养繁衍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修正为“国务院规则由农业部同意的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答应”,第三款修正为:“除国务院规则由农业部同意以外的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答应,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请求。”

  第二十二条修正为:“制止出售、购买、运用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大众展现展演、文物维护或许其他特殊状况,需求出售、购买、运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并依照规则获得和运用专用标识,确保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出售、收买、运用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修正为“国务院规则由农业部同意的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许其制品的出售、购买、运用答应”,第三款修正为:“除国务院规则由农业部同意以外的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许其制品的出售、购买、运用答应,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本办法规则的《请求表》和水生野生动物运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一致制定。已发放仍在运用的答应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期限一致进行替换。”

  1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查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正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能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地点安排查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修正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的技能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间中级以上技能职称或平等才能的人员份额不低于40%。技能担任人、质量担任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或平等才能,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作业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结业,从事相关专业查验检测作业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结业,从事相关专业查验检测作业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结业,从事相关专业查验检测作业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结业,从事相关专业查验检测作业8年及以上,可视为平等才能。”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现场评定施行评定专家组担任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定员组成,必要时可延聘其他技能专家参与。”

  第二十三条修正为:“《查核合格证书》有用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作业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请求,从头处理《查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修正为:“查核机关经过年度陈述、才能验证、现场查看等办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进行监督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应当依照查核机关的要求,参与其安排展开的才能验证或许比对,以确保继续契合安排查核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正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在查核中隐秘有关状况或许招摇撞骗的,查核机关应当予以正告,吊销查核资历,1年内不再受理其查核请求;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查核证书的,吊销查核证书,3年内不再受理其查核请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伪造检测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或私行发布检测数据和成果,并形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则处分,3年内不受理其安排查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查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契合要求的,由查核机关暂停其检测作业:

  “(一)未按规则对人员、仪器设备、设备条件、质量处理体系、检测作业等施行有用处理的;

  “第三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查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查验检测数据、成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契合要求的,由查核机关吊销其《查核合格证书》:

  1.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批阅等处理规则的告诉(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批阅处理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修正为:“当地和直属直供垦区承当项意图初步设计,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评定。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意图计划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展开计划司担任评定。”第十条中的“中心出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作业司局依据项目点评定见,处理批复文件;中心出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阅”修正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点评定见,处理批复文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查验处理规则》第四条修正为:“当地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当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查验。”第五条修正为:“农业部直属单位承当的项目,依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处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安排查验。”第九条修正为“初验合格并具有竣工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作业日内向竣工查验主管部门提出竣工查验请求陈述。”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致印制”修正为“一致格局”。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将公告中的“暂时挂号”修正为“肥料挂号”,“工商注册证明文件”修正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删去公告中关于“正式挂号”、“农业部确定可承当田间肥效实验单位”、“农业部指定菌种判定及菌种安全判定单位”的相关要求。删去公告中关于供给“毒性陈述”、“菌种安全性判定陈述”的要求。

  3.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出产企业答应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出产企业答应条件)(2012年10月22日发布)

  删去《饲料出产企业答应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出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用”修正为“易发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用”。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正为:“寄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储存间面积与出产规模相匹配,密闭功用杰出,并装备空调;”第四项修正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储存间,面积与出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独自装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正为“应当独自装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装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删去《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出产企业答应条件》第九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出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用”修正为:“易发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用”。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正为:“寄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储存间面积与出产规模相匹配,密闭功用杰出,并装备空调;”

  将《饲料出产企业答应条件》第八条第一款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出产企业答应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企业应当装备2名以上专职查验化验员,并经过现场操作技能查核。”

  4.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出产答应申报资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出产答应申报资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答应申报资料要求、浓缩饲料、合作饲料、精料弥补料出产答应申报资料要求和单一饲料出产答应申报资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发布)

  删去公告中关于供给“安排安排代码证”、“劳动合同”和“作业资历证书或判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正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删去公告关于供给“管道外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心操控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

  将公告中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应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间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处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正为“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应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间一份报送省级饲料处理部门,承当详细受理作业的安排留存一份”。“企业应当供给省级饲料处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查验安排出具的产品主成分目标检测办法验证定论复印件”修正为“企业应当供给省级及以上饲料查验安排出具的产品主成分目标检测办法验证定论复印件”。

  1.农药处理条例施行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作业施行作业准入的作业目录》的告诉(2000年3月1日农民发〔2000〕4号)

  2.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作业查验化验员等三个作业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4月24日农民劳〔2000〕10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查验员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4月26日农民劳〔2000〕12号)

  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5月25日农民劳〔2000〕15号)

  5.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能源作业沼气出产工和太阳能运用工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6月5日农民劳〔2000〕16号)

  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作业作物种子繁育工等两个作业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12月22日农民发〔2000〕16号)

  7.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作业水生动物养殖人员施行作业准入准则施行计划》的告诉(2000年12月22日农民发〔2000〕17号)

  8.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请求简化程序规则(200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736号)

  9.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点评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822号)

  10.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标准肥料挂号处理的告诉(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

  11.农药挂号药效实验单位认证处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

  1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挂号残留实验单位认证处理办法》的告诉(2002年6月19日农农发〔2002〕10号)

  13.农业部、工商总局、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展开杀鼠剂运营资历核准作业的告诉(2003年8月1日农农发〔2003〕14号)

  14.农业部、工商总局、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展开杀鼠剂运营资历核准作业的弥补告诉(2003年10月8日农农发〔2003〕17号)

  15.农药挂号环境实验单位处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374号)

  16.农药挂号原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单位处理办法(2005年7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525号)

  17.调整农药续展挂号批阅作业程序和要求(2006年5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18.农药杰出实验室查核处理办法(2006年11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739号)

  19.标准农药称号挂号核准和处理(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20.农药称号处理规则(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展开变革委公告第945号)

  21.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处理规则(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展开变革委公告第946号)

  22.标准卫生用农药产品运用香型的处理(2008年12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

  23.对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的处理做出弥补规则(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

  24.关于种子出售规模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25.关于怎么标示首要农作物种类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

  26.关于烟草种类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27.部分兽药种类的停药期规则(2003年5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处理的告诉(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动物疫病病料收集批阅作业处理的告诉(2014年8月29日农办医〔2014〕42号)

  30.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告诉(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31.水域污染事端渔业丢失计算办法规则(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32.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准则的布告(2009年2月27日农业部布告〔2009〕1号)

  33.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悉数归入海洋伏季休渔处理的布告(2011年3月11日农业部布告〔2011〕1号)

  34.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刻的布告(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布告〔2012〕1号)

  35.农业部关于施行长江禁渔期准则的告诉(2003年1月6日农渔发〔2003〕1号)

  36.农业部关于施行珠江禁渔期准则的布告(2010年10月12日农业部布告〔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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